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农村生活污水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7日 点击:[1]人次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89-2019),并在天津市正式实施。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类共7项指标。
据悉,目前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限值进行设计和建设,总氮、总磷等部分指标过于严格,实现达标排放的处理成本较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方面严控排入功能水体的水质,另一方面放宽排入其他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要求,同时鼓励生态处理和尾水利用。该标准实施后,可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运营管理,实现让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起来的目的,满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求。
标准分级
出水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功能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相应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出水直接排入GB3097海水二类、三类、四类功能海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GB3838地表水Ⅴ类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GB5084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GB11607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GB/T18921规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执行GB/T31962。
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执行表1的规定。其中,规模500m³/d(不含)-50m³/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小于50m³/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且按照出水水质满足GB18918-2002一级A排放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
其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表1
另外,农家乐餐饮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GB/T31962的纳管规定和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且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可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2
本文由农机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